北京那里有好的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zd/一、患方陈述
石某某因腹胀于年9月30日晚22:08分到被告急诊处就诊,当时医疗人员只用手简单按压了石某某腹部,未进行其它检查,便误诊为石某某系胃病,给予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口服,同时建议吃吗丁啉,并让石某某回家。石某某回家后未见好转。
于年10月1日早上6:45分再次到被告急诊处就诊,医务人员对其进行上腹部CT检查,告知胃内积气太多,仍误诊为石某某患消化系统疾病,建议石某某上班后到消化门诊就诊。石某某到消化门诊后,医务人员只建议其做了血液化验,直到上午11:20分,石某某家属拿着血夜化验结果到心内会诊。
心内医务人员才建议石某某做心电图,通过心电图发现石某某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虽然立即手术,但因石某某在被告急诊处两次严重误诊,在消化门诊又出现一次延误诊,使石某某延误了急性心肌梗死的最佳治疗及抢救时间,其于年10月1日23:45分死亡。
二、被告x市x医院辩称
该患者虽然属于冠心病的高危人群,但结合患者既往心电图检查,患者既往并无相关病史,因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患者死因不能判定,不能因患者就诊时为心肌梗死,就确诊患者因心肌梗死延误治疗导致的死亡。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突发意识昏迷,经检查后考虑为脑血管意外,不能排除患者死亡与脑血管意外等原因有关。
本案中院方已明确告知原告方进行尸检,患者患方拒绝(以签字为证),院方认为依据本法条之规定,由于未进行尸检对死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应由患方承担。院方认为患者在住院期间,用药规范、得当,无违法、违规治疗的情况,请给予公正裁判。
三、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四、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建议为10%-2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死亡原因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根据病史、临床进程、术后彩超检查,分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室间隔穿孔致循环衰竭。术后颅脑CT未见致死性改变,且室间隔穿孔足以致死,故不考虑因脑梗死死亡。
2、漏诊、误诊:被鉴定人年9月30日约22时及10月1日上午就诊主诉腹胀等,上述症状虽疑似“胃炎”,但也不能排除AMI。医方未预见到AMI可能,未行心电图、心肌酶谱、肌钙蛋白等辅助检查以排除或确诊AMI,导致误诊、漏诊,延误治疗,一定程度上使病人丧失了救治机会。
3、诊疗方案:被鉴定人心肌梗死具体发作时间已无法确定,但根据病史推测发病已超过12小时,医方采取直接PCI符合诊疗常规。
4、术前抗血小板治疗:在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来急诊之后,应用心梗一包药可以让患者立刻吃上,减少急性心肌梗死救治的时间。医方术前抗血小板治疗措施得当。
5、围手术期抗凝治疗: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手术过程中使用了比伐卢定抗凝治疗,但没有记载负荷剂量、静滴剂量,没有按照指南的要求监测ACT并调整药物剂量。手术时间长达3小时,不能确保抗凝效果,可能导致慢复流、无复流的几率增加。医方使用比伐卢定不规范。
6、关于PCI术中慢血流、无复流:医方在术中操作不当:多次支架内高压扩张,当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时未使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7、心肌梗死后心脏破裂。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作为具有多年医护经医院,对于石某某的诊疗未预见到早期心肌梗死可表现为消化道症状,未行相关辅助检查,出现了误诊、漏诊,因而延误乃至使患者丧失了救治机会。
且在诊疗期间还出现使用抗凝治疗不规范,以及术中操作不当(多次支架内高压扩张,当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时未使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等过错,从上述鉴定分析意见中可见被告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尤其是心梗救治的时效性非常重要,对患者的诊疗具有关键性意义,故虽然患者自身疾病仍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原告不同意进行尸检而造成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存在一定过错,鉴定认为被告只应承担轻微过错责任。
但根据鉴定书中的过错分析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序、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疗人员资质等因素,本院综合确定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