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胃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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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者服药后不适不能证明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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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诉称

邱某新早晨起来经常流鼻水,年12月3日到s诊所就诊,晚上吃药后,转天起床后就感觉头晕、手脚没力。早上在吃药后,到中午就吃不下饭,吃了一碗就吐了,到下午还没有减轻。

邱某新再次到s诊所就诊,s诊所认为邱某新发烧导致肚子疼,但邱某新认为是吃了s诊所才导致身体不适,且自己没有发烧,双方发生了口角。医院治疗,经检查并没有发烧,而是急性胃炎。

二、患方观点

邱某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s诊所向邱某新赔偿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s诊所承担。

三、被告s诊所辩称

患者邱某新于年12月3日上午9时58分到s诊所就诊,当时患者因“反复鼻塞、流鼻涕、打喷嚏1年余,以晨起时明显”就诊,经体检发现:双侧扁桃体无肿大,双肺无干湿性啰音;当时行血常规及血糖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

考虑患者为慢性鼻炎,辩证为肺气不足,脾阳虚弱;经询问患者无药物过敏史,无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史,无重大手术史;遂给以“鹅不食草抑菌剂,外喷治疗以及口服左西替利嗪片抗组胺以减少鼻塞、流鼻涕症状;

并给与中药7剂,“以麻黄附子细辛汤+桂枝汤+扶阳健脾祛湿加减治疗”,询问患者自煎还是在诊所煎药,患者说不方便,遂在诊所煎药。患者12月3日,4日两天服用中药未有不适症状。

12月5日18时30分,邱某新因“发热伴恶心呕吐多次,伴头晕不适”再次来诊,初步诊断:1.急性胃炎2.发热待查,处方予泮托拉唑钠制酸护胃,间苯三酚解痉止痛,患者在缴费时以在本诊所诊完后出现不适为由,要求予免费治疗;

接诊医师查看原医师处方后,未发现有直接导致患者急性胃炎的药物不良反应,亦无条件鉴别患者本次不适是否与其有关,要求患者缴费后才予以治疗,患者拒绝,沟通无果后自行离去。

s诊所与邱某新后续的沟通过程中,其要求s诊所赔偿10万元。邱某新属于因病到s诊所治疗,并无证据证明邱某新后来出现的身体不适是s诊所用药所致,邱某新要求s诊所免费治疗并向其赔偿无理。

四、行政投诉

邱某新于年12月6日向政务服务热线投诉s诊所的药物存在问题。k市k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转单后,于年12月15日前往s诊所核查。经k市k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认为:

s诊所年12月3日对邱某新开的药品来源正规合法,有检验合格报告,邱某新举报的内容不成立,遂决定不予立案,遂及时通知了邱某新处理结果。与此同时,k市k区卫生健康局收到转单后,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告知邱某新,对其反映药品存在问题,建议其联系k市k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庭审意见

1、k市k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k市k区卫生健康局对于邱某新举报的事项进行了检查,并认为s诊所对邱某新所开的药品来源正规合法,有检验合格报告,邱某新举报的内容不成立,遂决定不予立案。

2、邱某新主张其因服用s诊所开具的药物,出现肠胃炎、腰部疼痛等症状。然而,肠胃炎、腰部疼痛等症状属于常见疾病,出现该症状的原因居多,邱某新一方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后果达到其主张的元;另一方面也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害后果是否与s诊所年12月3日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邱某新诉请s诊所向其赔偿元,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该项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年3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邱某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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