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胃炎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医疗纠纷腹痛未及时发现胃穿孔,医院赔偿1
TUhjnbcbe - 2023/10/11 17:53:00
北京哪家白癜风医院治疗好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ffxbdf/

案情介绍

年5月16日,患者*某某因”关节疼痛十余年、加重伴咳嗽、痰中带血五天”医院内一科住院治疗。入院后,*某某经诊断为:1、类风湿关节炎;2、矽肺并双肺感染;3、右侧胸腔积液等病。在入院治疗过程中*某某反映存在上腹部轻压痛,无反跳痛。年5月20日,*某某反映腹部疼痛明显,以剑突下及右上腹部疼痛为主,进食后加重,伴恶心。医院急查腹平片诊断:1、考虑小肠不完全性肠梗阻,建议复查;2、右侧输尿管结石?医院予以清洁灌肠、解痉止痛及补液等治疗,同时请普外科医师会诊。当天,经外科医师会诊意见:1、内科对症治疗;2、暂禁食,予以口服石蜡油、灌肠、维持水电解平衡等治疗;3、复查消化道系统彩超、全腹CT。年5月21日,*某某上腹部疼痛,阵发性加重,伴恶心欲呕。后经全腹部CT诊断*某某为急性消化道穿孔并腹腔大量积液,医院手术治疗。当天,*某某被送医院手术治疗,该院急诊行剖腹探查+巨大胃窦穿孔修补+减压性胃造口+腹腔冲洗引流术。手术后入ICU予以抗感染、补液、抗休克、输血、输蛋白等治疗。*某某病情危重,腹部伤口渗出较多,伤口愈合欠佳,不排除再次消化道瘘的可能,院方建议进一步完善消化道造影检查,家属拒绝,要求办理出院。年6月4日,*医院3小时后家属放弃治疗。*某某于年6月5日凌晨在家中死亡。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5月16日,*某某因全身疼痛、咳嗽医院医治。各项检测得知*某某不仅关节疼痛、咳嗽带血,并且上腹部疼痛。医院草率诊治,导致得出错误结论,认为*某某是慢性胃炎。基于错误的诊断,导致用药错误,加重病情。至年5月20日,*某某腹部疼痛明显,被告仍然未引起重视而以小肠不完全性梗阻、输尿管结石等考虑治疗方向。年5月21日才查腹部CT,显示急性消化道穿孔,医院治疗。医院完全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查出消化道穿孔。由于诊疗不规范,草率治疗,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被告的不当诊疗行为是导致*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在诊疗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某某于年5月6日以关节疼痛伴有咳痰带血五天入院,入院至20日前均无腹痛症状。*某某于年5月20日才出现腹痛,被告于21日予以明确的诊断并做了相应的治疗后于当天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后因脓血症导致*某某多器官衰竭,家属于年6月4日放弃治疗接回家,*某某在家中死亡,死亡具体时间不清楚。*某某住院过程中通过检查其存在多种基础性疾病,医院手术后恢复情况不好。主要原因系*某某年龄较大,基础疾病较多,身体耐受能力差。*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本案诉前通过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被告承担轻微责任,被告方予以认可。*某某死亡后没有做尸体解剖,导致诉中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应当由原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诉请赔偿项目中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元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标准过高。被告医方认为在患者总损失的10%之内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某市医学会于年12月29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主要分析认为:医院对*某某入院诊断正确,治疗规范;因未作尸检,无法明确死亡原因,根据现有资料,考虑胃穿孔后引起脓*血症导致多器官衰竭所致。主要原因为患者*某某自身基础疾病多并严重所致,与医方5月20日未及时行CT检查发现胃穿孔也有一定关系。综上所述,鉴定认为医院与*某某医疗事故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原告又于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医院对*某某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诉前鉴定,本院先后委托湖南师范大学司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两鉴定中心均以因*某某死亡后未行尸解、死亡原因不明而不予受理原告的鉴定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故本院对该鉴定书予以采信。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某某入院诊断正确,治疗规范。*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基础疾病多并严重导致,其死亡与院方在诊疗活动中未及时行CT检查发现胃穿孔也存在一定关系。据此,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案情,依据过错原则,参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医院对*某某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6月29日法院判决:由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元。

笔者提醒

1.患者在家中死亡的司法鉴定机构大多不受理。

实践中,很多鉴定机构会不受理没有做尸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部分是因为确实死因不明,一部分不见得死因不明,甚至完全可以从死亡前的诊疗经过认定死亡原因的,但鉴定机构仍不受理,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医院死亡,而是在家中死亡的,没有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

2.没有尸检而预计鉴定机构会退卷的情形怎么办呢?

大多数地方的医学会均会受理未行尸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主要是因为这是卫健委委托的鉴定,同时鉴定人都是临床医生,比法医临床知识丰富,基本能从死亡前病历中推定死亡原因。所以,林律师建议那些恶化出院(临终状态出院)的患者,走法律程序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妥,否则起诉后就没有机会再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医学会不受理诉讼程序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共同协商委托一家事前确认未行尸检也会受理的鉴定机构;另外案件到了法院后,尽量委托省外知名鉴定机构鉴定,一般也不会随意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

3.医疗事故鉴定不服还可以做司法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上述法条确立了患者及当事人(原被告都是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所以原被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依法委托。

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纠纷腹痛未及时发现胃穿孔,医院赔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