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六岁的侄子浩浩非常喜欢吃香港某个牌子的甜点,这次去香港出差,特意买了一些带回来给浩浩吃,却没想才过两天,就被嫂子打来的一个电话吓出了冷汗,医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是因为浩浩吃了小朱买的甜点。浩浩收到小朱特意买来的甜点,非常开心,立马就要打开吃,嫂子刚好有点工作,就去房间忙工作了,只叮嘱浩浩不要吃太多。
可没等多久,就在房间里听见浩浩哭着叫肚子疼,急忙出来发现浩浩脸色苍白的坐到地上捂着肚子哭,旁边还留着剩下小半边的甜点,嫂子拿着一看,发现甜点皮里夹着零散的黑点点,一看就是发霉了。随后医院,经检查,浩浩是吃了发霉物质引起的急性肠胃炎,医生说还好送得及时,住几天院吃点药就没事了。嫂子这才松了口气。本来浩浩的肠胃就不是太好,看着浩浩上吐下泻,恹恹地躺在病床上的样子,心疼得不行,想了想那个甜点就打电话给了小朱说了这个事。
医院后,看到浩浩前天还活蹦乱跳,今天就病恹恹的躺在床上,心里又是心疼又是愧疚,看到嫂子后连忙道歉,嫂子并没有责怪小朱的意思,知道小朱也是一番好意,表示打电话给小朱主要是想弄清楚甜点发霉这件事,这肯定跟生产方脱不开关系,说着还拿出浩浩吃剩的甜点还有包装袋,小朱拿着仔细瞧了瞧,甜品确实是发霉了,但是看包装上的日期并没有过期,随后联系生产厂家,厂家表示主要原因是技术存在缺陷,个别甜品的内包装会穿孔,导致空气进入,从而引起发霉变质的包装袋不能密封,最后厂家提出一赔五的解决方式。
这是一个典型的商品存在缺陷的事例,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的一个情况,那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赔偿方式是怎样的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赔偿诉讼是有时效期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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